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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公安机关群众举报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文山州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 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信函、现场、“互联网+”等渠道进行举报。
第四条 全州各县(市)公安机关应当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设置专门人员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办和奖励申报工作。
第五条 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分四个档次进行奖励:
(一)举报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1.驾驶机动车载客超员5人以上的;
2.驾驶机动车使用假牌、假证、套牌的;
3.驾驶三轮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超过5人以上的;
4.驾驶报废车上道路行驶的;
5.驾驶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的;
6.无证驾驶汽车的;
7.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举报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200-500元
1.驾驶三轮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超员未达5人的;
2.载客汽车接送学生超员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倒车、掉头的;
4.汽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
(三)举报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50-200元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2.无证驾驶摩托车的;
3.“飙车炸街”的;
4.货车非法改装的;
5.驾驶机动车载客超员未达5人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
7.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
8.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的。
(四)举报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50元以下
1.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
2.机动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举报酒醉驾、毒驾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举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同一个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的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该提供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以及违法人或机动车特征等基本的交通违法线索,线索可以是图片、视频等材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八条 举报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个人人身安全,因个人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无法核实的;
(二)举报线索不清晰、不明确导致无法查实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四)交通违法行为人自首、主动归案后举报的;
(五)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证据、线索的;
(六)通过客货运监管平台提供线索的;
(七)警察或者辅警举报的;
(八)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行为负责,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属实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处罚,违法行为人或车辆离开违法发生地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当地公安机关协同查处。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举报违法事项被核实后,30日内完成奖励兑现工作。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视为主动放弃。举报奖励兑现工作由初次受理核查的县市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各县(市)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相关信息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泄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案件应当建立台账,规范管理。要将查处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应当回复。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酒醉驾、毒驾举报的,应当及时进行查处,不具备拦截条件的,及时与车主取得联系并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反应迟缓或不作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涉及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将交通违法信息及时通报违法车辆所在地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抄告所属企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将奖励的标准、流程向社会进行公告,做好社会宣传引导工作。
制定举报奖励兑现方式和具体流程,应当坚持依法、便民、灵活的原则,并推动奖励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举报方式进行举报
交警支队:0876-2142683及文山交警微服务举报平台
文山市:0876-2192920
砚山县:0876-3122810
西畴县:0876-7622226
麻栗坡县:0876-6622231
马关县:0876-7122230
丘北县:0876-4122355
广南县:0876-5150999
富宁县:0876-6122361
砚山县平远:0876-3882485
文山州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