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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全县耕地保护,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农业 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精神,结合砚山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严查违反 “六个严禁”(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八不准”(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在流转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各种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出租)耕地给他人建房或者将乱占耕地建的房屋出售(出租)他人、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建房行为。
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蔓延势头,按照“零容忍”态度,对2020年7月3日以来,违反“八不准”占地建房行为建房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一律强制拆除。对新增违法改建、扩建、加层等违法建房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农村村(居)民拟建房屋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凡未经过依法依规审批的,一律不准进行建设,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申请边修建。凡属新增违法违规建房的,一律依法拆除,复垦复绿,恢复耕地原状。对强占、多占、非法出售耕地建房及违规改建、扩建、加层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发现一起、依法处理一起。
三、严禁违法建设。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任何乱占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在耕地或其他土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强行修建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四、严肃追责问责。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中,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案件,同时立案、同步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顶风违纪,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批准用地、违法承诺用地、违法占地建房,以及对农村违法建设行为监督、制止、查处不力、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国家公职人员,从严从重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畅通举报渠道。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各乡(镇)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就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砚山县自然资源局,0876—3129352、3129798;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0876—3122402;阿舍乡,0876—3840036、3840070;平远镇,0876—3895007、3895333;稼依镇,0876—3892032、3892024;维摩乡,0876—3650173、3650101;江那镇,0876—3122021、3122241;盘龙乡,0876—3660011、3660027;干河乡,0876—3838554、3838559;阿猛镇,0876—3830025、3830386;蚌峨乡,0876—3860024、3860056;者腊乡,0876—3640012、3640172;八嘎乡,0876—3870019、387012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砚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