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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砚山县人民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6号)

    信息发布者:李永斌
    2020-02-21 23:37:34   转载

    为贯彻党中央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从全面防控向精准防控、重点防控转变”的工作要求,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的实施意见>》(第10号)要求,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保留砚山机场检测点,取消高速公路出入口、与周边县(市)交界处和所有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设置的全部检测点。


    二、对湖北省内已实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拟入砚人员,一律劝返。


    三、对湖北省内未实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拟入砚人员,在砚有工作单位或有固定居所的,实施留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在砚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居所的一律劝返。


    四、来自其他疫情高风险地区的拟入砚人员,按照检测流程核查无异常后,填写《个人健康申报表》,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14天,居家隔离的要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社区)、单位及卫生院、村卫生室管理。


    五、来自非疫情高风险地区的省外入砚人员,须填写《个人健康申报表》。


    六、省内来砚人员凭身份证一律正常通行。


    七、全面恢复城市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共享电动单车、县内客运班线(含农村客运);恢复省际、州际、县际客运班线;省际、州际、县际农民工返岗及学生返校包车客运严格按照包车管理规定执行,实行“点对点”运送,中途不上下客。


    八、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压实疫情防控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资金、设备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全面取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防控措施审批、备案限制。全面压实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如有发热、咳嗽等情况,第一时间隔离留置、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送定点医院检测排查。


    九、除酒吧、KTV、网吧、影院、棋牌室、校外培训机构、烧烤、夜宵类经营场所继续暂停营业活动外,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全部恢复;农贸市场、乡(镇)集贸、超市等场所全部开放,取消农贸市场、超市经营时间限制;暂停活禽交易;酒店、宾馆、酒楼、餐饮店等全面开放,暂停提供婚、丧等包餐宴席服务;坚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经营者每日定期消杀消毒。


    十、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社区)负责对所有外来人员加强网格化排查和管理,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厂矿、工地等重点部位的疫情监测,发现外省籍人员及时逐级上报,做好核验身份、测量体温和分类处置。


    十一、医疗机构继续落实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对所有发热和咳嗽病人及时进行排查。保留定点医院和集中隔离观察场所。


    十二、暂停群众性大型聚会活动。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并报村(社区)备案,村(社区)干部全程参与管理。


    十三、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部门,各乡(镇)、村(社区)每周必须组织开展一次“大清洁、大消毒”环境卫生大整治,普及健康知识,建立爱国卫生运动长效机制。


    十四、在全县范围内使用“云南抗疫情”微信小程序扫码登记。重点是人员流动性大、相对不固定的公共场所。对住宅小区、学校、办公场所等,可自愿扫码,不作硬性要求。


    十五、密切关注周边地区疫情动态,开展风险评估,适时调整风险级别和防控措施。


    十六、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必须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对故意隐瞒个人健康状况,不配合调查、医学观察等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的,从严从重从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此前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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