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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根据经济条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2.政府补贴。①中央和省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每人每月85元基础养老金。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②省、州、县财政给予适当的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省政府对符合条件且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贴。对选择较高标准缴费的,州、县两级财政给予增加缴费补贴,即:参保人选择200元缴费标准费的,按每年10元标准补贴;选择200元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00元,补贴增加10元,最高给予100元的缴费补贴。对缴费年限满15年(不含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人每多交一年增加10元的缴费补贴。③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包含一、二级),由省政府按200元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交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省政府每人每年30元补贴。轻中度残疾人(包含三、四级),由县政府按照100元档次缴费标准逐年全额代交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省政府每人每年30元补贴。对个人缴费补助部分按相应档次累加补贴。 1.领取条件。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启动实施时,参保人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至终身。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满60岁当年也要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应在59周岁时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85元。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满60岁当年也要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2.待遇享受。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②参保人死亡,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利息和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县政府给予每人600元的一次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