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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云南的房地产市场
“风起云涌”
央视调查:从2017年8月开始,西双版纳景洪的房价开始飙升,从每平方米四千多元,3个月的时间就涨到接近翻倍。今年海南限购政策发布以来,西双版纳的房价更是飙升过万,销售价甚至达到了每平米2.5万元,但即便如此投资客依旧是络绎不绝。
面对疯狂的房价
其实一个月前
景洪市已出台限售新政↓
6月7日,西双版纳景洪市颁布《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重点提出调整新建商品住宅限售政策,要求在景洪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含景洪工业园区、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商品房,自缴纳契税之日起满两年方可上市交易。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新建楼盘代理销售中介对同一项目购房者,只能凭购房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最多出售两套商品房。
日前
西双版纳再次出台政策
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
7月1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下发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
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通知明确
制定实施“一城一策”政策措施
对商品房屋销售和购买
采取限制购买数量、购买资格
限制交易条件等措施
稳定房地产市场
一起来看看当中的亮点↓
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力争新开工一批保障性住房,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率。制定出台相应政策,积极探索开发限价商品房,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型购房多元化需求。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住房〔2017〕80号)要求,落实供地计划,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对预售房源严格执行备案价格,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在未报价格备案前擅自调整销售价格,一经查实,停止该项目的商品房网签网备。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以认购、预定、排号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财、保险等名义,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购房款等任何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对外开盘销售,禁止以分批次、分楼幢销售、虚假预定、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采取包销、团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通知还明确,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中介,禁止无照经营、异地经营;禁止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禁止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销售商品房;禁止代理销售商品房额外收取购房者费用;禁止接受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
此外,
还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展经营活动;
禁止接受委托未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禁止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
禁止未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或不按公示内容规范经营;
禁止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禁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屋、哄抬房价;
禁止为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通知要求各县市、园区和州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检查、明察暗访、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对辖区所有在售商品房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住建、国土、发改、工商、国税、地税、人行、银监、财政、公安、宣传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采取书面警告、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不正当经营行为、暂停受理(预)销售许可、暂停合同网签、清出市场等措施,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并进行市场主体信用公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网记者:杨之辉
编辑:沐旭